新規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一般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相應的行業標準合理確定。

  作物種植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作物生產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5%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30畝。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糧食、蔬菜、煙草和茶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干等農產品晾曬、臨時性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內。

  畜禽水產養殖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畜禽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除生豬養殖外,最多不得超過15畝。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受訪時表示,新規出臺是為了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其中一個重要背景,就是建立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長效機制。

  2019年第四季度,省自然資源廳對全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情況開展書面調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對武漢市、宜昌市的部分縣市區進行實地調研,對各地設施用地管理現狀、用地規模、各方用地訴求、存在問題和不足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查了解,對問題解決路徑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見稿。疫情期間,通過召開網絡視頻會議討論、廳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廣泛征求各界意見,最后形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