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新建、已獲得省級資金補助且未獲得市級配套獎勵的符合省定條件的溫室大棚項目。
二、獎勵標準
對符合省定條件的溫室大棚項目,按省級補助資金的40%予以獎勵。
三、信用核査和涉黑涉惡審核
1.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需根據《福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實施細則(試行)》(榕財農〔2018〕45號)文件精神,登錄“福州市聯合獎懲服務系統”進行信用核查,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實施主體不予安排。
2.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需根據《關于防止財政專項資金落入涉黑涉惡企業和個人的補充通知》(榕財行〔2019〕50號)文件精神,對實施主體進行審核比對,對涉黑涉惡的實施主體不予安排。
四、申報要求
申報材料要求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并附相關材料,上報截至2020年7月15日。相關材料包括:
1.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下達省級補貼資金給實施主體的文件和財政支付憑證(復印件的需加蓋公章);
2.新增設施農業溫室大棚補貼資金表(附件);
3.實施主體相關的信用核查材料;
4.實施主體涉黑涉惡審核比對結果;
5.實施主體項目驗收意見;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五、資金撥付
項目資金按照市本級財政資金審批程序,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下達至各縣(市)區,再由縣(市)區撥付給具體實施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