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則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在用地規模方面,農作物設施種植、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控制需在項目用地面積的5%以內,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需控制在種植
面積的1%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5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不得超過15畝。
規模化養殖豬、牛、羊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5%以內,不超過20畝,生豬養殖不受面積上限限制;其他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不超過15畝,其中水產養殖面積不超過10畝。
設施農業用地如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該如何處理?《通知》中規定,作物種植類設施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繼續按永久基本農田管理;破壞耕地耕作層、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此外,畜禽水產養殖類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完全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有困難的,允許使用少量的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面積控制在該項目設施農業用地總面積的10%以內,且不超過20畝。存欄5000頭以上的種豬場、年出欄10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可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該項目設施農業用地總面積的20%,且不超過60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