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助推鄉村振興。通知對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大小和管理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并明確了具體類型。在用地規模上,通知提出作物種植類設施用地,用于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按照農業行業標準確定。農作物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5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5畝。
畜禽水產養殖類中,直接用于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按照農業行業標準確定。規模化養殖豬、牛、羊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其中生豬養殖不受20畝上限限制;其他規模化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其中水產養殖的最多不超過10畝。
在永久基本農田使用與補劃上,通知明確作物種植類設施用地可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畜禽水產養殖類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確有困難的,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允許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通知還對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做出詳細規定,并要求各地要按照“省級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的要求,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的宣傳解釋,高效保障設施農業項目落地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