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一般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專用需要,按照農業相應的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方面,作物生產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5%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最多不超過30畝;水產養殖的,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畜禽養殖的,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除生豬養殖外,最多不得超過15畝。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途前提下,利用荒山、荒溝等未利用地發展設施農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可再放寬3%。
通知規定,有條件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養豬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
通知要求,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畜禽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