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細則》厘清了自治區、市、縣三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在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中的職責,明晰了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出范圍,規范了資金分配和下達程序,強化了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明確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期限和職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為共同財政事權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期滿后,按照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的有關政策再作調整。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做好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撥付、資金管理、資金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績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全區農田建設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編制及全區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全區農田建設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田建設工作,并負責項目實施完成的績效評價(包括自評)工作。
劃定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出范圍。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與農田建設相關的項目所需材料費、儀器設備購置安裝費及施工、與土壤改良相關的耕地質量監測、土壤墑情監測等支出;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包括勘察設計費、概預算編制費、工程招投標費、施工圖審查費;工程監理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項目管理費;工程管護費等。縣級項目管理費的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含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據實列支;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據實列支。工程管護費按照不高于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1%據實列支。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市、縣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核實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出內容。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