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的類型和適用范圍,簡化備案程序。為支持生豬生產和奶業振興,取消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15畝上限規定。
《通知》規定了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的具體用地規模。明確對于地面沉降嚴重區,可定向增加集雨、水處理設施及節水灌溉設施等輔助設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2%。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為支持生豬生產和奶業振興,生豬和奶牛養殖不受15畝上限規定;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看護房用地規模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新建設施單棟棚室面積達到0.5畝以上方可配備一個看護房。
《通知》指出,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水產養殖設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通知》要求,簡化備案程序,由原來的區級備案調整為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對于僅生產設施、輔助設施用地發生調整的,在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可對原有備案情況進行變更。對于生產經營者或設施農業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備案。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清理備案情況。(記者 陳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