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為保障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我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保證了我省水產、肉禽蛋奶等農產品產量的穩定增長。但隨著設施農業的快速發展,家庭農場、養殖小區等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不斷涌現,農業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生態環境要求不斷提高,原來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已經不適應農業發展新需要。尤其是去年以來,穩定生豬生產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壓力增大,很多項目亟待落地。從前期“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情況看,存在以設施農業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現象,在監管方面也存在一定漏洞,需要對現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在設施類別、用地數量、審批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在設施農用地分類、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范圍、用地規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重新作出規范,要求各省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省自然資源廳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征求了養殖企業、種植大戶和基層部門的意見,研究起草了《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廣泛征求了社會公眾、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意見建議,4月10日省司法廳對該文件進行了合法性審查,5月6日經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5月12日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獸醫局正式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辦法》按照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要求,從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在設施農業用地概念及范圍、使用地類要求、用地規模、用地備案程序、用地管理職責、不屬于設施農業的用地范圍、用地監管7個方面提出了15條政策措施。
一是明確設施農業用地概念及具體范圍。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對設施用地范圍進行了具體分類。
二是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可以使用的地類。設施農業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基礎上,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盡量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需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作物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0%。
三是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規模。對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未做明確限制,由經營者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設施農業用地標準合理確定;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予以管控,按照不同設施類型確定用地規模,其中:作物種植類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用地面積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內、單層;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畜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20%以內,最多不超過50畝;禽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實施多層養殖的畜類養殖設施,輔助設施用地面積最多不超過60畝。
四是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的備案程序。將原來的用地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由鄉鎮政府備案;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嚴格管理,由鄉鎮政府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備案,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步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未經同意不得動工建設。
五是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職責。市、縣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按照職責做好用地管理工作,形成聯動機制。
六是明確不屬于設施農業的用地類型。結合“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情況,結合“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情況,明確以農業為依托的各類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和經營性住宅,各類農業大棚和農業園區中建設的餐飲、住宅、會議、交易市場、倉儲等非農業設施,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場所,屠宰和肉類加工、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以及其他類型的永久性建筑設施用地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七是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要求市、縣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對違法違規用地及時糾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