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區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生產設施用地的規模,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農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Z食等作物生產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種植面積1000畝以內的,不得超過3畝;種植面積超過10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10畝。為種植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場區內通道執行“農村道路”規定。在節約集約用地前提下取消規?;笄蒺B殖輔助設施用地15畝上限;規?;a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須恢復原用途,同時恢復相應耕地質量等級。非農建設需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履行占補平衡義務。各地要依據規劃,引導農業設施建設盡量利用“四荒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工礦廢棄地等存量建設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并采取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引導和鼓勵經營者相互聯合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興建公用設施,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