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10號,以下簡稱《通知》)已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加大設施農業用地保障力度,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依據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四部分內容:一是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二是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三是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四是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一)關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將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再將附屬配套設施用地細分為種植類、養殖類,增加關于其他設施農業用地類型的認定辦法,明確經營性場所等納入建設用地管理。
(二)關于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種植或養殖規模確定,附屬設施用地分為種植類、養殖類,分別細化用地標準。對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明確使用標準。放寬規模化種糧及生豬養殖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標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同步補劃。
(三)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設施農業用地按照原用途管理,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或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確定的期限。簡化設施農業用地取得方式,設施農業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管理。
(四)關于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發展設施農業要加強耕作層保護,應當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省級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動態監管。
四、實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解讀人:沈國明
電話:0571-88877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