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申報需要具有一定條件。農業科技園區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較好的研發基礎、設施條件和創新創業平臺,同時擁有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和創新團隊。為有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農業科技園區應有一批農業科技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為高素質農民培訓提供場所,為大學生、農民工返鄉創業等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務平臺。
此外,河北省還將設立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專項。重點支持園區建設創新創業平臺,培育壯大人才團隊,開展新品種和新技術引進與集成示范,加強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推進園區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強化技術培訓、企業孵化、檢驗檢測、信息交流等一體化服務,建設縣域農業科技綜合服務平臺,提升園區全鏈條科技集成創新與服務能力。
據了解,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財政科技經費補助。支持評估優秀、符合條件的省級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升建為國家園區的給予200萬元財政科技經費補助,升建后通過驗收的給予100萬元財政科技經費補助。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評估優秀、達標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財政科技經費補助。(來源:石家莊日報)
《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解讀
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打造農業高新技術聚集、高端人才聚集、科技企業聚集、新興業態聚集的農業科技園區,引領帶動農業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更好發揮園區功能作用,推動園區提檔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農業科技園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依據科技部等六部門印發的《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結合我省農業科技園區發展實際和建設管理需要,省科技廳對2018年11月28日印發的《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冀科農〔2018〕1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的《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冀科農規〔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予以印發。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計七章二十六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進一步細化了園區組織構架。為促使園區順暢高效運行,更好發揮功能作用,對園區組織構架進行了完善。按照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結合河北實際,將“組建園區管理委員會”修改為“組建園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工作專班”。組建園區建設專家團隊,強化科技支撐。特別增加了園區建設主體相關內容,園區要有明確的建設主體,要激發調動龍頭骨干企業等園區建設主體的積極性。相關內容在園區申報條件中也進行了明確。
(二)規定了園區調整和退出程序。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對接區域現代農業建設需要,對園區規劃需要調整、園區建設主體需要調整的,明確了流程和報批程序。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園區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建設條件的園區,可按程序申請取消。
(三)重點突出了園區評估。為加強園區常態化管理,把園區綜合評估單獨設立一章,進行了強調。將新建園區的驗收與評估合并,簡化了工作流程。將評估結果調整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檔次。規定無故不參加評估的園區,取消園區資格,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申報。
(四)支持政策進行了相應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財政補助資金的支持范圍。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省級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財政科技經費補助。在省級園區基礎上升建為國家園區以及通過驗收、評估優秀和達標的,分別給予財政科技經費補助。
三、《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園區建設管理原則、目標和《辦法》主要內容。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明確了省科技廳、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園區申報主體等的主要職責。
第三章,申報與審核。明確了園區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材料,以及園區論證與審核程序等。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明確了園區自身管理機構、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等園區建設管理各方的主要任務,園區建設方向、目標與內容,園區年度報告與統計監測,園區調整與退出程序等。
第五章,綜合評估。規定了園區評估周期、評估等次,明確了不合格及無故不參加評估園區的處理規定。
第六章,支持政策。規定了園區支持政策,包括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專項,對評估優秀與良好的省級園區,以及在省級園區基礎上升建及通過驗收、評估的國家園區,給予財政科技經費補助等。
第七章,附則?!掇k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來源:河北省科學技術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