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規定: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占用,并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不超過兩年。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2、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允許人為活動的10種情形:
0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0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03、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0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0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0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07、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0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09、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