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資規〔2020〕3號
各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需要,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包括農作物生產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溫室、大棚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包括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防疫消毒、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養殖池(車間)、進排水渠道、場區內通道、尾水處理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畜禽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疫病防治、消洗轉運、看護房等設施用地。
二、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規模。
直接用于種植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合理確定。農作物生產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單純的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其服務面積的3‰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看護房規模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規模。
直接用于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合理確定。畜禽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但生豬養殖不受15畝上限限制;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要求
(一)堅守農地農用的原則底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將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符合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求。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二)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種植設施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繼續按永久基本農田管理,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的,應將占用的永久基本農田調出,并按要求在縣域內補劃。以下情形應視為破壞耕地耕作層:
1.在耕地上硬化、壓實和建設建筑物或構筑物,造成耕地無法耕種的;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破壞的;
3.其他人為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耕地無法耕種的。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區域布設可能對耕地土壤造成污染的養殖設施。確實難以避讓的,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論證同意,可少量占用,但須補劃,允許使用面積最多不超過3畝。
(三)明確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程序。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農業設施動工建設前,由鄉鎮政府將擬建農業設施的用地情況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補劃可行性進行認定,并在《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中簽署是否同意項目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
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未經同意的,用地不得備案,項目不得動工建設。同意使用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補劃同等數量、質量的永久基本農田,并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應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補劃,原則上在縣域范圍內補劃,確保縣域范圍內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
四、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程序
(一)項目選址。生產經營者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意向,鄉鎮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村莊規劃等,在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的前提下,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范圍。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協議簽訂。經營者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用地協議(見附件2)。協商一致后,村委會將建設方案和用地協議在鄉鎮政府、村務公開欄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滿后,由經營者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協議。
(三)用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申請備案。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備案。鄉鎮政府在完成用地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其中,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匯總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一)構建共同責任機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標準,定期下發監測數據,并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監管。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組織縣級開展問題核實清理。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定期巡查,對監測數據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核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上圖入庫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認定。鄉鎮政府負責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日常監管,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為督促整改。
(二)建立健全設施農業用地恢復機制。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在六個月之內恢復其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恢復完成后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驗收。設施農業用地恢復不到位或閑置、棄管的,生產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關于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恢復。鄉鎮政府應根據備案資料,委托征信機構將設施農業用地恢復義務信息納入社會征信體系進行監管。
(三)嚴格執法問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設施農業用地實施跟蹤和日常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并督促整改。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擅自擴大用地規模,違反規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逾期拒不履行恢復義務的,負責組織查處。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制止,責令限期改正。負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各市縣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細化用地標準和工作程序,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備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5﹞46號)自行廢止。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