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進一步細化、用地規模重新明確、用地程序進行簡化,以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通知》在用地范圍和用地規模方面,體現廣東特色、滿足實際需求;在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復方面,降低用地成本、強化激勵引導。總體而言,在嚴保耕地前提下為基層實操留出了必要空間。
明確用地范圍用地規模 允許縣級結合實際調整
在國家政策框架下,結合廣東農業發展實際,《通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通知》指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同時,進一步細化了作物生產和養殖生產設施用地類型,明確作物種植和禽畜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類型,允許縣級結合實際增加設施農業用地類型,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等農村二三產業用地。
《通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規模。對于生產設施用地,允許根據實際生產需求確定用地規模。對于輔助設施用地,則劃定用地規模上限。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不超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放寬至30畝;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不超30畝,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不受30畝限制。此外,允許縣級根據實際生產需要增加用地規模。
《通知》還明確了看護及管理用房用地規模。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單層不超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規模不得超過輔助設施用地規模的比例和面積限制。鼓勵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結合農業種植和養殖需要建設兼有多種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簡易可拆裝結構保護耕地耕作層。
簡化程序降低用地成本 強化激勵引導土地恢復
《通知》提出“簡化設施農業用地程序”,不再對用地申請、選址、公告、協商等環節進行具體規定,僅對簽訂用地協議、補劃永久基本農田、辦理用地備案、信息上圖入庫四個關鍵環節作 出原則性規定,細化規定由基層結合實際確定,適當進行管理“留白”。
根據《通知》,原來的“三方協議”改為“兩方協議”,僅需村集體與用地主體雙方簽訂用地協議,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簽訂用地協議后即可動工建設;簽訂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到用地所在鄉鎮政府申請用地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獲書面告知的視為備案通過;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鄉鎮匯交的備案信息后應及時核驗,在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備案信息上圖入庫。
對于設施農業用地,《通知》不再強制要求單獨編制建設、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等方案,可將相關內容納入用地協議進行約定,也可由基層進一步做出細化規定,大大降低了用地主體取得土地的成本。此外,規定農業設施建設多層建筑的,須符合建設安全、生物防疫、生態環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協議中載明通過建設工程監理等方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土地恢復要求也進一步簡化。《通知》不再硬性要求必須采取土地復墾方式進行土地恢復,而是允許基層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由用地主體自行恢復,或由政府組織采用復墾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進行恢復。此外,通過經濟手段激勵引導政府兜底落實土地恢復,按省有關規定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的,可用于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或公開交易取得收益。同時,壓實鄉鎮政府土地恢復費用核定及監督落實責任,由鄉鎮政府綜合考慮當地土地整治及設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復費用,督促用地主體將土地恢復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載入用地協議并監督落實。
農業設施到期可不拆除 允許少量使用基本農田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在協議到期后不改變農業用途且擬繼續使用的農業設施可不拆除,按協議約定歸村集體作為存量統一管理、循環利用。非農建設應按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或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符合規定的可納入點狀供地范圍統籌安排。涉及違法用地的,依法查處到位后按規定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
《通知》強調“嚴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養殖設施和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設施,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應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不超30畝,并須按規定落實補劃。擬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現場踏勘,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書面意見。
《通知》還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執法監督責任。要求市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將設施農業用地及設施建設、經營行為等納入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督檢查范圍,按職能對轄區內的設施農業用地逐宗進行備案審查、實地核查。同時,明確了歷史遺留設施農業用地的處理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