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臺背景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規資〔2019〕4號),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備案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允許使用基本農田、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化監管等方面做出政策調整,要求各省、市結合實際制定出臺具體實施辦法,推進地方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為全面貫徹落實兩部文件精神,鞏固“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成果,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農業農村委員會認真剖析、深入研討政策規定,制定出臺了本《通知》。
二、《通知》具體內容解讀
(一)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使用范圍
進一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與二、三產業建設用地的區別,例如明確獨立集中興建的農產品加工、存儲、冷庫等按建設用地管理,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
(二)進一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與規模
將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歸并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并對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范地圍、規模進行了詳細界定。一是細化了作物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要求對種植面積在500畝及以下的、500至1000畝之間的和1000畝及上的,分別控制在3畝、5畝和10畝以內。二是將初加工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提升至不得超過1000平方米。此外,看護房繼續執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同時,從節約資源、集約經營出發,明確了養殖設施可采用多層建筑,樓高控制在9米以內,但在養殖設施實施過程中一定要符合相關規劃、消防、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管理
以項目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作為問題實質和衡量標準,差別化地規定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用地情形。一是種植設施不破壞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二是種植設施破壞耕作層、畜禽養殖設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且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嚴格按照“數量相當、質量相當、布局穩定”的原則進行補劃,經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嚴格論證審查通過后方可施工建設。三是對畜禽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實行上限控制,使用面積應控制在用地總面積的2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僅大型生豬養殖項目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受20畝上限控制。四是為避免補劃地塊零星分散,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小于1畝的項目,鄉鎮人民政府在充分論證具備補劃資源的前提下可先行備案,按季度多個項目合并編制補劃方案。
(四)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備案管理
一是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責任主體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實行屬地負責制。二是突出以復墾為抓手,將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等作為備案審查的重要內容。三是實施備案信息化監管,要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對鄉鎮人民政府匯交資料進行備案復核,主要核實地塊坐標的準確性、資料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確定無異議后及時在重慶市耕地資源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備案信息報備,最終生成報備標識碼單作為項目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的要件之一,同時也為下階段用地監管奠定基礎。
(五)規范設施農業用地后期管理
一是規范用地續期管理。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每3年對設施農業用地利用狀況進行復核,并及時調整土地復墾預存費。使用期滿,經營者應提前3個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若涉及用地規模、用途、經營者等其他變更情形,須重新申請備案。二是明確用地退出機制。對使用期滿后未續期、生產結束和閑置2年的設施農業項目,要求經營者按照用地協議約定和土地復墾相關規定及時復墾為耕地。使用期滿退出項目,驗收合格后退還土地復墾預存費,并注銷備案。此外,若經營者不復墾,或復墾驗收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使用土地復墾預存費代為組織復墾。
(六)嚴格落實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責任
為防止變相使用,建立嚴守耕地紅線的長效機制,《通知》明確了市、縣、鄉鎮三級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加強部門聯合。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對設施農業用地的備案審查和日常監督,嚴格落實復墾責任;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審查,負責對不符合規定興建設施、超規模和以設施農業用地項目為名違法使用土地、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筑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規模化養殖設施是否符合設施農業范圍、用地標準、土地流轉等情況進行管理指導,并對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生產用途的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市級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全市的設施農業用地進行管理,并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開展動態監管,確保農地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