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負責人表示,新《辦法》的“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落實“三權”分置制度,采用了新名稱。按照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要求,新《辦法》聚焦土地經營權流轉,將規章名稱修改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有助于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二是貫徹加強監督管理要求,作出了新規定。新《辦法》明確了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具體規定,以及建立風險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轉雙方合法權益。
三是圍繞強化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補充了新內容。新《辦法》中強化了耕地保護和促進糧食生產的內容。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了避免非農建設行為,一方面,嚴格防止耕地“非糧化”,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要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要將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作為審查審核的重點內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另一方面,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上述負責人還提到,部分工商資本大規模流轉耕地后,加劇“非糧化”傾向等問題,有的甚至存在改變耕地農業用途的情況。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要求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新《辦法》對建立健全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準入監管制度作了詳細規定,明確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并規定了審查、審核的一般程序,引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規范流轉土地經營權。同時,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新《辦法》明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審查審核的實施細則。
此外,為了更好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新《辦法》專門增加了加強流轉風險保障的相關內容。
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制度;二是鼓勵各地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范和保障機制。如鼓勵流轉雙方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鼓勵保險機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等等;三是明確有條件的可以設立風險保障金。
上述負責人提到,實踐中,一些地方通過政府適當補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考慮到各地差異較大,同時也避免增加經營主體負擔,新《辦法》不要求統一設立風險保障金,只是規定涉及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可以設立風險保障金,但具體額度由流轉雙方協商。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新《辦法》出臺是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為保護廣大承包農戶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轉、捆住守法遵規經營主體的手腳。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準入監管制度的同時,新《辦法》也明確要求各地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健全運行規則,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益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引導和促進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