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農業植物新品種現場審查工作,提高審查效率,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制定了《農業植物新品種現場審查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于印發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附件 農業植物新品種現場審查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植物新品種現場審查工作,提高審查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 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 品保辦)負責現場審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現場審查,指由現場審查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植物新品種申請文件等,在申請品種田間種植地點進行審查的方式,是農業植物新品種實質審查的有效補充。
第四條 現場審查的農業植物品種,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所屬屬(種)的申請量很少;
(二)具有較大社會或經濟價值;
(三)育種技術、方法、成果等具有獨創性;
(四)要求特殊栽培技術和管理措施;
第五條 現場審查應依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查指南》、國內外植物屬(種)測試技術標準、國際植物新品種 保護聯盟(UPOV)系列技術文件等相關技術文件進行。 第六條 現場審查由品保辦組織現場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組應至少有 3 名成員組成,其中組長 1 名、組員若干。審查組成員應至少包括審查員 1 名、測試專家 1 名、育種專家 1 名。參加現場審查的專家應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條 現場審查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請人也可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回避:
(一)是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
第八條 審查員應確定審查內容和時間,并向申請人發送《現場審查通知書》(附件 1),載明有關事項。 第九條 現場審查組可以向申請人了解申請品種培育過程、種植情況等情況,查閱育種原始記錄等資料,必要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明。申請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影響現場審查工作開展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條 現場審查組對申請品種的現場生長情況進行審查時,可采取以下方式:確定種植現場位置,拍攝種植現場照片;了解育種過程,品種特征特性,采集性狀描述數據,拍攝性狀描述照片;采集組織樣品,用于 DNA 樣品保存和檢測。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一條 現場審查組根據現場匯報、觀測、答辯等結 果,本著科學、嚴謹、公正的原則,及時作出現場審查結論。出具審查結論由審查組集體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審查結論不應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第十二條 現場審查結束后應制作現場審查報告(附件 2),一式兩份,經現場審查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品保辦和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同一申請品種原則上只進行一次現場審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現場審查失敗的,品保辦應安排第二次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 現場審查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嚴守保密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相應的現場審查無效,品保辦重新組織現場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