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10號(關于進境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210號
為防范植物疫情和外來物種傳入,保護我國農業生產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進境有機栽培介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允許進境有機栽培介質種類
(一)單一種類有機栽培介質。
1. 組織培養介質、椰殼纖維、椰糠、鋸屑、木材刨花、木片、軟木、泥炭(包括泥煤)、無活力的苔蘚。
2. 經蒸汽處理、熱處理、化學處理或多種方式組合處理的有機栽培介質:稻殼/糠、谷殼、咖啡果殼、花生殼、棉籽殼、甘蔗榨渣、葡萄榨渣、可可豆莢、油棕殼炭、樹皮以及其他有機栽培介質,不包括土壤。
(二)由兩種及以上上述有機栽培介質組成,或含有無機栽培介質的混合介質。
二、適用國家或地區
所有國家和地區。
三、企業注冊要求
栽培介質應在能防止污染或侵染的條件下生產和存放。栽培介質生產、加工、存放企業須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植物檢疫主管部門注冊,并向海關總署推薦。推薦信息需包括企業名稱及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部門注冊編號、地址、產品種類、主要成分、生產工藝和處理技術指標、防疫管理措施等(中文或英文)。海關總署將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注冊并在網站公布,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所在國家或地區植物檢疫主管部門向海關總署重新推薦,海關總署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續5年。
四、產品要求
(一)不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內的有害生物,包括松生枝干潰瘍病菌 Atropellis pinicola、嗜松枝干潰瘍病菌Atropellis piniphila、蘋果殼色單隔孢潰瘍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甘蔗凋萎病菌Cephalosporium sacchari、櫟枯萎病菌Ceratocystis fagacearum、松樹脂潰瘍病菌Fusarium circinatum、油棕枯萎病菌Fusarium oxysporum f.sp. elaeidis、橡膠南美葉疫病菌Microcyclus ulei、榆枯萎病菌Ophiostoma ulmi、木層孔褐根腐病菌Phellinus noxius、櫟樹猝死病菌Phytophthora ramorum、棉花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根結線蟲屬(非中國種)Meloidogyne spp.(non-Chinese species)、短體線蟲(非中國種)Pratylenchus spp.(non-Chinese species),以及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
(二)不帶栽培介質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質,如植物種子、土壤、動物尸體、動物糞便、禽類羽毛、植物殘體以及其他生物安全風險物質。
(三)未曾用于栽培或其他農業用途。
(四)栽培介質中的所有材料應不具備繁殖能力。
五、產品包裝、存放和運輸要求
(一)栽培介質應密封包裝。
(二)包裝材料應是首次使用且干凈的。
(三)每個包裝上應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栽培介質名稱、產地和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其在華注冊編號等信息。
(四)栽培介質出口前的存放場所應相對獨立、干凈衛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染。
(五)運輸工具應干凈衛生,不帶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雜物。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或更換包裝。
六、出口前檢疫要求
出口國家或地區植物檢疫主管部門應在栽培介質輸華前對其實施檢疫,對符合本要求的栽培介質,依照第12號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貨物符合中國進境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檢疫要求”,同時注明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其在華注冊編號。對于經除害處理的栽培介質,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處理技術指標,包括溫度、濕度、藥劑、濃度等。
七、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一)證單核查。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是否與申報信息和貨物信息一致。
(二)貨物檢查。
對栽培介質及其包裝、運輸工具實施檢疫查驗。必要時,抽取樣品送實驗室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1. 無出口國家或地區植物檢疫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發現土壤、動物尸體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活體有害生物的,經除害處理合格后,準予入境。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針對發現的相關違規情況,海關總署將向出口國家或地區植物檢疫主管部門通報,并視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暫停相關生產企業、相關種類栽培介質輸華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海關總署將根據有害生物截獲等情況對進境有機栽培介質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對允許進境有機栽培介質種類及出口國家或地區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進境植物因?;钚枰獛в械挠袡C栽培介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隨進境植物實施檢疫,不屬于本公告適用范圍。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31日